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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相關規定
作者 呂連慶、曹明發
俊鼎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壹、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 1 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1固定式起重機。2移動式起重機。 3人字臂起重桿。4營建用升降機。 5營建用提升機。 6吊籠。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稱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指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1鍋爐。 2壓力容器。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高壓氣體容器。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定義及分類可參考下表一。
貳、建立國外標準之適用性先行審查機制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自國外進口或使用國外標準之國內製造產品數量大增。採用國外標準事先認可制度之目的,是為防範來自工業落後國家產品之輸入或於國內以低標準製造低品質之產品,以確保產品可靠及設備運轉安全性。
為確定事業單位申請指定之國外標準是否合宜,勞動部訂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簡稱安檢則)」,並於93年10月20日增列第 6 條第 3 項明定事業單位應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認可後為之。
103年6月27日勞動部職授字第10302007254號令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其規定如下:
「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勞動部105年7日11日公告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一覽表」詳下表二。
表二所列有多項指定適用國外標準,為中鼎集團因業務需求自國外首次引進國內使用,其中項次14英國標準BS 5500(specification for unfired fusion welded pressure vessels),勞動部核准適用對象為高壓氣體容器(液氫運輸槽車),其適用對象非屬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在使用上宜特別注意。
參、採用歐盟壓力容器指令Council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國外標準特別規定
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合格評估模式分類,依設備類別, 生產類型(量產或單件) 及有無品保系统, 合計有13種合格評估模式(module), 以英文字母及數字表示。
例如單件生產無品保系统其合格評估模式以A,A1,B1+F,G表示, 單件生產有品保系统ISO9001者其合格評估模式以H表示, 如單件生產有品保系统ISO9001者另加設計檢查及最終評估的特別檢查其合格評估模式以H1表示
採用歐盟壓力容器指令Council Pressure E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國外標準時需符合勞動部(前勞工委員會)99年4月20日勞安二字第0990150434號函規定如下:
- 查旨揭標準業經本會91年12月19日勞安2字第091066536號函指定適用在案,惟該標準因以製造廠有無建置品保系統,而分採不同合格評估模式申請認證,故於辦理重新檢查時,宜加以留意。
-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爰旨揭設備於申請重新檢查時,有關製造廠採該標準,有品保系統之合格評估模式,如依module H1、H等取得CE認證者,方與前開作法相符;至有關採用無品保系統之合格評估模式,如依module G、B1+F等方式申請認證者,顯無法確保設備品質,為避免檢查困擾、請確實提醒事業單位注意。
肆、歐美日先進國家部分國外標準仍未被指定適用
目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部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標準仍未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茲將標準詳列如下:
- EN 12952 “Water tube boilers”水管式鍋爐。
- EN 13445 “unfired pressure vessels”無火壓力容器。
- FEM 1.001 “Rule for the design of Hoisting Appliances—Section I”起重機設計規則 (FEDERATION EUROPEENNE DE LA MANUTENTION)
- CMAA NO.070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 overhead traveling crane”電動架空式起重機規範 (Cran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 Inc)
- JIS B8801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 Electric Overhead Traveling crane”日本工業規格電動架空式起重機
伍、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如業主合約中有使用未經指定適用國外標準者,應於事前檢具該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未經認可程序者,該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無法於國內申請各項檢查。申請國外標準之指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流程,請參考勞動部民國103年9月12日勞職授字第1032013721號令修正發布「 指定國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標準處理作業要點 」。
- 應檢附文件資料
事業單位向勞動部申請國外標準之指定時,應敘明擬採用國外標準之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1) 擬申請指定之現行版國外標準中文、外文全文對照或英文全文。
- (2) 國外標準與國內標準之相異規定或特殊規定之說明資料。
- (3) 國外標準之檢查認證體系說明之認證機構名稱資料。
- (4) 可供本部評估國外標準適用性之相關參考資料。
- 作業流程及審查時間
- (1) 勞動部為評估國外標準之適用性,應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國外標準妥適性技術評估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專責提供專業性評估諮詢意見及妥適性結論建議,供勞動部決定參考。
- (2) 勞動部接獲事業單位申請時,應於收件日起七日內送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交付工作小組審議;工作小組審議時,得邀申請人列席說明;認有資料不足或相關疑義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資料或提出說明;工作小組作成妥適性結論時,應向勞動部提出具體建議。
- (3) 勞動部受理申請案後,應逐案登錄及管制;工作小組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必要時得展延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將結果回復申請人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 (4) 勞動部接獲工作小組之建議後,得召集有關機關、檢查機構、代行檢查機構、工業團體及業界代表等就衝擊面及技術面等研商,並依研商結論,循程序簽報決定認可與否,決定認可之國外標準除公告週知外,並函知申請人、執行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團體等;對不予認可之申請案件,由勞動部函復申請人不予認可之理由。
陸、進口中國大陸製造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相關規定
- 進口中國大陸製造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需為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為限。
- 進口中國大陸製造生產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單位規定如下:
- (1) 如屬危險性設備機械(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吊籠等),其國外指定適用標準應為勞動部已核准公告之國外標準為限。
- (2) 如屬危險性設備,採用ASME標準者規定如下:
- A. 鍋爐採用ASME B & PV Code Sec. 1從事設計、製造及檢驗者,需依ASME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包括製造者應被認可註冊,產品應有S標誌,以及授權檢查員(AI)之檢查報告應經National Board登錄。
- B. 壓力容器(含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採用ASME B & PV Code & Sec. VIII Div.1或2設計、製造及檢驗者,需依ASME標準相關規定,包括製造者應被認可註冊,產品應有施打U(Div.1)或U2(Div.2)標誌,以及授權檢查員(AI)之檢查報告應經National Board登錄。
- (3) 製造廠須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品管系列證明。
柒、結論
如國外標準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時,更應及早備妥申請所需文件,因從準備檢附文件至完成標準認可時間可能長達1年以上,可能會對事業單位造成衝擊。事業單位於國外進口或於國內使用國外標準設計、製造與檢驗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均需事先確認所採用之國外標準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避免採購之產品安裝完成後未依規定完成檢查合格而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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