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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局限空間危害預防對策
作者 劉育榕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工程科技所博士
目錄
前言
局限空間即「密閉空間」或「部分開放」且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容易累積有害、可燃性氣體或造成缺氧狀態。此類空間普遍存在於各行業中,其所發生之災害類型相當廣泛,包括: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機械與其他物理性危害。勞工在此具有高度潛在危害的環境工作時,無論是臨時性或委由承攬人執行,雇主均須針對局限空間作業場所之特性及從事工作內容,擬定適宜之危害防止計畫,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壹、局限空間的定義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所稱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如污水池、坑、井、地下管道、儲槽、隧道、穀倉、船艙、人孔、下水道、溝渠、涵洞、坑道、水井、集液(水)井、反應器、蒸餾塔、蒸煮槽、生(消)化槽、地窖、施工中之地下室、沉箱高壓室內部、未完全開放之溫泉蓄水池等內部作業。
二、缺氧:
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18%之狀態。(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三條)
貳、局限空間的特性
局限空間的特性因其環境而有所差異,但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的特點:
- 出入口受到限制。
- 空間狹小。
- 通風較差,空氣品質不良。
- 溫度通常較高或極度不適。
- 缺乏水和食物的供應。
- 濕度過高或過低。
- 衛生條件不良。
- 光線不足。
- 結構的不穩定性高。
參、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
註:局限空間作業災害預防及作業指引等相關資訊,請依政府公告法規最新版本為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
二、並採取隨時可以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四條)
三、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五條)
四、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 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 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 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五、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八條)
- 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 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 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應將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六、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二)
- 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 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七、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
八、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可能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流入致危害勞工者,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四)
九、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五)
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十、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六)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 作業場所。
- 作業種類。
- 作業時間及期限。
- 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 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 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 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 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 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 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 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十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七)
- 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 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肆、OSHA所規範的局限空間進入制度
參照美國OSHA所規範的局限空間進入制度,如圖1,歸納其災害預防對策之內容包括:許可書之申請,能源移除後之上鎖或上標籤,測定空間內空氣之有害物質濃度與持績監測,通風、使用化學物、或切焊作業之動火許可申請及派員監視,使用個人防護具、空氣呼吸管線,勞工之教育訓練,權責人員之簽認進入許可單、動火許可單及緊急應變與搶救等項目。以下就上述預防措施分述之。
一、進入作業許可書之申請
欲進入疑似局限空間作業,首須辨識作業環境中之危害,有那些人須進入。再採取通知、警告及申請許可進入等程序。辨認及是否須申請進入許可之決策流程,如圖2。透過工作許可制,由相關主管簽認許可書後方可進入工作,工作完成確認恢復工作現場,並繳回工作許可書後,才能解除相關管制。
此外,若須在局限空間內從事動火作業。則須另行申請動火許可。進入許可、動火許可均應於勞工進入前經權責人員簽認,勞工始可進入作業,於作業完成,全部勞工離開局限空間時。該進入許可單應取消並歸檔。如作業期間情況改變或不利情況發生,則必須停止工作。一旦採取新的安全措施.則新的進入許可應重新申請發給。
二、能源之隔離及上鎖、上標籤
局限空間作業前,對於進入該空間的任何可能能量來源均應予截斷,並予上鎖或上標籤,以確保作業進行中無任何不預期的潛存能量進入而造成災害。清理現場去除毒性危害、關閉電源開關、使用盲板、張貼警告標示、上鎖及管制人員進出等。
三、測定與持續監測
辨視局限空間是否有有害空氣,唯有透過測定才能了解其有害物之種類、濃度。測定時,必須了解空氣之變化,而且可能有無預警之變化。過去案例發現,測試時認定為安全之作業環境,因未實施再測定而發生災情。須實施再測定之時機如攪動、溫度變化、使用易揮發物質、有害物可能由管線持續進入或由底泥中漸漸揮發等。故局限空間之監測應持續為之,且監測器應由勞工個人隨身攜帶,隨時保持監測狀況。
四、通風
通風之主要目的為:調節溫濕、補充新鮮空氣、排除有害物、惡臭及稀釋可燃物濃度。或許局限空間的開口很大,但絕不可信賴自然通風。利用抽風機或送風機輸送新鮮空氣到勞工作業場所係有效之方法。使用上述裝置應注意本質安全,即應為防爆型並接地。許多災害之原因分析顯示某些空間在勞工進入前雖經通風並使其有害物濃度降至容許濃度之下,但停止通風,進入作業後,有害物濃度卻因其他原因而提高,導致災害之發生。因此配合連續測試之結果而實施通風有其必要。
五、動火作業許可
欲於局限空間內進行切割、焊接、鉚接、加熱或燃燒作業時,須申請動火作業許可。上述作業提供可燃性氣體燃燒爆炸之火源,亦產生有害金屬燻煙。因此項經權責人員簽發許可,配合控制措施才能防止災害之發生。
六、合格監視人員
設置局限空間作業監視人員之目的在保護局限空間內部工作人員的安全,監視人員必須具有危害物質的基本常識,可以判定局限空間潛在的危害,以告知工作人員。在整個工作過程中監視人員必須專責全程待在局限空間外,與局限空間內的工作人員保持經常性聯繫,並於發生意外時熟知緊急應變程序,迅速作正確反應(需事先演練才能熟練)。
七、個人防護具
局限空間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裝備視需求可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聽力防護具、防護衣(隔熱或防化學品腐蝕)、防護手套、安全鞋、救生索、訊號發送機、氣體偵測警報器及呼吸防護具等,其中之氣體偵測警報器及訊號發送機是佩戴在勞工身上,當危害氣體超過容許濃度標準時會發出警報聲響,若勞工已發生意外無法通訊時,訊號發送機可使緊急應變人員迅速找到勞工。
八、勞工訓練
對進入局限空間之勞工,事前準備工作人員,救難人員,監視人員及領班之教育訓練是確保局限空間作業安全不可少的最重要工作。訓練課程應包括危害辨認、危害控制、個人職責等。
九、緊急應變與搶救
救難人員之每一成員均應接受緊急搶救訓練,如何正確使用適當的防護具、救難設備。局限空間常發生缺氧、中毒或感電災害,故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每班人員中皆應有人員能實施心肺復甦術,以備不時之需。救難技術每年至少複習一次,項目包括救難模擬作業,基本急救和心肺復甦術(CPR)。
伍、結論
由於近年局限空間災害的不斷發生,國內對於局限空間的災害防止,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了第二十九條之一至第二十九條之七,對局限空間危害防止增加更多的防範規定,以保障勞工的安全與衛生。勞工在從事這種具有高度潛在危害的環境工作前,應先確認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並依據危害防止計畫所規範的事項執行,並落實於工作上每個環節,如此才能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局限空間之危害絕對可予防止,須整個團隊之合作與努力。進入前之危害評估與準備,對相關人員之訓練,空間內空氣之測試等細項徹底執行,平時應加強演練以熟悉作業程序,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參考文獻
- IOSH 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叢書—局限空間安全工作計畫指引 中華民國90年4月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局限空間作業災害預防案例手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
- 局限空間安全一災害預防對策【作者:吳世雄】勞工安全衛生簡訊第4期(82/10)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缺氧症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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