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檢

ACTING INSPECTION AGENCY

服務內容
石油業儲油設備之代行檢查服務,如下:
依「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之第 14 條規定檢查表附表 2 及附表 3 標準逐一檢查並製作成紀錄。
 
  • 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第一項
  •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7 條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27 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 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 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 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 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油槽外部檢查應每二年實施一次。 油槽新建完工達十年者,應即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五年應實施 一次。但經第一項代行檢機構認定得延長其後每五年之檢查年限 者,得檢具評估報告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 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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