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項目 :
危險性設備自動檢查及技術輔導 - 服務內容 :
自動檢查及技術輔導服務,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2條、第33條 - 法令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2 條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 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 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 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 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 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 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 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 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 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 服務項目 :
第二種壓力容器檢查 - 服務內容 :
第二種壓力容器重點檢查,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 備註 :
1.應檢附文件需由事業單位提供,並符合法規要求之相關檢附文件。
2.關於桶槽/容器等安全測試,易受本體設計強度、材質、或缺陷等其他複合性因素影響其桶槽完整性,請廠方自行審視評估桶槽/容器之所能承受之耐壓極限,如廠方所提供數據受限,經試壓過程致受損產生變形,歸因之責不在本工項負責範圍。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2條 - 法令規定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 服務項目 :
小型壓力容器檢查 - 服務內容 :
小型壓力容器檢查,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2條 - 法令規定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2 條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 服務項目 :
小型鍋爐檢查 - 服務內容 :
小型鍋爐檢查,如下:
1.設備檢查必要文件資料彙整。
2.檢查耐壓試驗、安全閥性能測試。
3.其它因檢查需改善之工程、非破壞檢測。
4.合約設備取得合格證,並檢附電子檔。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4條 - 法令規定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24 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 服務項目 :
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年度定期整體檢查 - 服務內容 :
本工檢項目之年度整體檢查,如下:
1.檢查結果報告。
2.荷重試驗證明。
協助貴司之機械符合法令規定、確保機械本體及作業安全、保障公共安全。 - 備註 : 工檢前請檢視機械使用狀況,必要時得委請天車維修廠商事前檢點,避免異常或無法作動。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法令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9 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度使用時,仍應為之。
- 服務項目 :
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年度定期整體檢查 - 服務內容 :
本工檢項目之年度整體檢查,如下:
1.檢查結果報告。
2.荷重試驗證明。
協助貴司之機械符合法令規定、確保機械本體及作業安全、保障公共安全。 - 備註 :工檢前請檢視機械使用狀況,必要時得委請天車維修廠商事前檢點,避免異常或無法作動。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法令規定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0 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二、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三、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 服務項目 :
未滿3噸起重機荷重檢查 - 服務內容 :
本工檢項目之荷重檢查,如下:
1.視貴公司需求執行荷重試驗與安全性試驗項目而調整。
2.視貴公司需求執行之年度整體檢查含檢查結果報告及荷重試驗證明。
協助貴司之機械符合法令規定、確保機械本體及作業安全、保障公共安全。 - 備註 :工檢前請檢視機械使用狀況,必要時得委請天車維修廠商事前檢點,避免異常或無法作動。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1條、第24條 - 法令規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11 條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 24 條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
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 服務項目 :
起重機第三方審閱 - 服務內容 :
本工檢項目,如下:
1.針對老舊機械或25年以上起重機施以整體檢查、非破壞檢測(NDT),了解其結構、應力、腐蝕,受損檢測概況。
2.文件資料彙整審閱並提供報告書。協助事業單位的自主管理,針對升機械本質安全管理,以提升工區安全管理與風險評估之精進作為。
- 備註 :
1.自簽約完成後,資料請廠方配合必要提供,排定進廠場勘時間後,預計14日內(按工作天計)提供報告書。
2.廠方請提供:
(1)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2)鋼印拓印影本。
(3)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4)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書(或證照)。
(5)前一年度自動檢查表。 - 法令依據 :
廠商自主檢查。
- 服務項目 :
甲類危險工作場所審查之輔導及協辦 - 服務內容 :
本服務項目,如下:
1.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完成甲類危險性報告書撰寫、文件資料彙整作業之協助。
2.申請審查技術服務及諮詢。
3.提送審查前,視廠內需求安排,辦理2次現場預檢(兩位專家*2次)共同會勘輔導與簡報演練。
4.勞檢單位備查時提出意見技術諮詢與文件修訂。
5.審查會勘時,技師會同出席。
6.送件與文件編制過程之溝通及說明、檢查作業配合,以及其間之技術/實務資訊配合。
7.提供以上作業所需的專業人力。 - 法令依據 :
勞動檢查法第26條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 法令規定 :勞動檢查法
第 26 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其他說明 :1.甲方務必提供予本會齊全資料,若甲方應備文件經告知仍遲未提供歸責不在乙方。
2.報告書於資料齊全後送件期間約1.5個月。
- 服務項目 :
丙類危險工作場所審查之輔導及協辦 - 服務內容 :
本服務項目,如下:
一、丙類工作項目:
1.依「危險性工作場審查及檢查辦法」完成丙類危險性報告書撰寫、文件資料彙整作業之協助。
2.申請審查技術服務及諮詢。
3.提送審查前,辦理兩次專家會勘輔導與簡報演練。
4.勞檢單位備查時提出意見技術諮詢與文件修訂。
5.送件與文件編制過程之溝通及說明、檢查作業配合,以及其間之技術/實務資訊配合。
6.提供以上作業所需的專業人力。
二、現勘-事前預檢:
邀請具勞檢、機械設備及審查委員資格,前往現場預檢,並提供改善建議事項。 - 備註 :
1.開工前二個月務必提供予本會齊全資料,若甲方應備文件經告知仍遲未提供歸責不在乙方。
2.報告書於資料齊全後送件期間約1個月。 - 法令依據 :
勞動檢查法第26條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 法令規定 :勞動檢查法
第 26 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
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服務項目 :
製程安全管理輔導建置 (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 - 服務內容 :
本項目範例如下 :
(實依各單位需求規劃)
一、PSM 14項輔導建置及教育訓練。
1.全廠高風險評估分類
2.建置規劃:
(1).製程安全資訊
(2).製程危害分析
(3).員工參與
(4).操作程序
(5).教育訓練
(6).承攬管理
(7).開俥前安全檢查
(8).機械完整性
(9).動火許可
(10).變更管理
(11).事件調查
(12).緊急應變計畫
(13).符合性稽核
(14).商業機密
3.期程規劃
(1).教育訓練(可規劃PSM稽核人員培訓)
(2).輔導期程規劃
4.文件內稽養成
二、廠內缺失改善建議。 - 備註 :
參考規範
1.美國聯邦法規 OSHA 29CFR1910.119系列、
2.美國聯邦法規OSHA Instruction CPL 2-2.45A 。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三項、勞動檢查法第26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法令規定 :
職業安全衛生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 服務項目 :
風險評估技術建置及輔導 - 服務內容 :
本風險評估技術建置及輔導服務項目,如下:
1.建立風險評估模型。
2.高後果區辨別。
3.資料數據蒐集。
4.危害辨識。
5.管線分段辨識。
6.風險指標分析。
7.風險削減/管理措施。■管線風險再評估輔導(適用於五年重評、管線變更及開挖維修)。
(1). 管線分段更新(配合新數據)
(2). 管線危害識別
(3). 管線風險評估
(4). 最終風險確認
(5). 風險削減措施
(6). 風險再評估報告 - 備註 :
參考規範
1.ASME B31.8S-2018 。
2.美國聯邦法規 49 CRF 192 。
3.W.Kent Muhlbauer 所著 Risk Management Manual(3rd ed,2003)。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6條 - 法令規定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6 條 第四項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應於事前將風險評估報告送審,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
- 服務項目 :
製程設備延長開放與壽命延伸 - 服務內容 :
本項目協助設備延長開放檢查法規與申辦流程諮詢、整合、及作業輔導,如下:
1.風險基準檢查(RBI)技術服務。
2.報告書撰寫、文件資料彙整作業之協助:
(1).資料收集
(2).腐蝕劣化機制報告審閱
(3).失效可能性(PoF)計算
(4).風險等級和剩餘壽命計算
(5).RBI檢查計畫建議
(6).RBI報告及討論
3.適用性評估(腐蝕裂化評估和剩餘壽命評估)
4.依據API579處理原則評估
(1).腐蝕劣化評估
(2).剩餘壽命評估(如適用)
(3).適用性評估(API579)
5.審查會出席技術諮詢
依審查會時提出意見技術諮詢與文件修訂。 - 備註 : Na.
- 備註 :
1.開工前二個月務必提供予本會齊全資料,若甲方應備文件經告知仍遲未提供歸責不在乙方。
2.報告書於資料齊全後提出申請審查、審查期間約1-3個月。
3.RBI計算分析依據最新版API-581規範執行。
4.執行人員/報告簽認人員具API-580和API-510檢查員資格。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09條、第133條、第156條。 - 法令規定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9 條、第133條、第156條
危險性設備(指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 服務項目 :
地下既有工業管線輔導 - 服務內容 :
本項目如下:
1.管線完整性建置
2.風險評估
3.程序書建置
4.管線諮詢服務與會議
5.管線風險再評估輔導(適用於五年重評、管線變更及開挖維修)
(1). 管線分段更新(配合新數據)
(2). 管線危害識別
(3). 管線風險評估
(4). 最終風險確認
(5). 風險削減措施
(6). 風險再評估報告
6.教育訓練,開設課程約16門共計48小時。事業單位可視委任輔導計畫項目及廠內工作安排,派員參加,訓後檢送結案報告書(學員參訓紀錄)。 - 法令依據 :
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 - 法令規定 :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
第 4 條
既有管線所有人應參照國際標準規範所建立之管線完整性管理
原則,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定次一年度管線維運計畫,報主管機關備
查,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管線安全管理系統。
二、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及資料分析管理。
三、管線完整性評估及管理。
四、管線操作管理及監控系統、巡管作業及配套措施。
五、管線維修保養及檢查。
六、管線變更管理。
七、管線維運人員能力訓練及管理。
八、成立管束聯防組織及管理計畫。
九、管線異常通報機制與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所稱國際標準規範,指附表所列國家之組織或團體所採用之標準。
- 服務項目 :
石化生產設備第三方公證 - 服務內容 :
本項目服務內容,如下
1.廠內設備勘查:工業區為符合各項生產設備條件,並依內政部函釋,至石化廠內之生產設備與管線等設施,是否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等相關事宜,依法進行生產設備認定廠勘查驗事項洽辦。
2.文件資料彙整審閱、出具鑑定報告書一式五份。
- 服務項目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
- 服務內容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摘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及實際運作成果。以系統化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透過事實資料的收集與分析,評估整個安全衛生管理模式和績效的表現,並以回饋模式使組織安全衛生管理得以持續改善,展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系統之執行實績。
本服務項目,如下:
1.事業單位背景資料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實施,檢附佐證文件
(1).政策(2).組織設計(3).規劃與實施(4).評估(5).改善措施…等。 - 備註 : 國際驗證輔導(ISO9001、ISO45001)
- 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6-1 條、第 12-2 條。 - 法令規定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1 條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第十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第三條及前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為專職之限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