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
會員章程
入會申請
歷屆會刊
贊助單位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與年度會員大會、參加會員聯誼、參訪產業工廠;產業好友交流。
2. 享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3. 教育訓練:不定期舉辦會員講座訓練之免費課程;付費課程享八折優惠。
4. 資訊:不定期傳送產業新知與職安刊物等訊息。
章程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經會員 2 人(含)以上推薦,送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 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 2 人, 以行使比照個人會員享有之同等權利。
-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團體,贊助本會資金, 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永久會員:凡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榮譽會員:對本會之任務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邀請為榮譽 會員。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的權利, 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可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的權利,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 會 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 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之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之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 預告。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